宁波市计算机学会网络技术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三版 2011年4月16日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宁波市计算机学会网络技术专业委员会是根据信息与网络技术领域学术研究和应用发展的需要而建立的二级学术组织,受宁波市计算机学会的直接领导,中文正式名称为“宁波市计算机学会网络技术专业委员会”,简称为“宁波市网络技术专业委员会”或“网络专委会”。
第二条网络专委会是宁波市内各单位从事计算机网络及相关专业的经营、服务、科研、教学及应用管理的高级专业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学术团体,是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为促进和规范网络专委会的工作,在严格遵照学会章程和专业委员会组织通则的基础上,结合网络专委会的具体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四条网络专委会的宗旨是:
1、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遵照学会章程和民主办会的原则,积极开展各项工作;
2、促进网络技术在宁波市的发展、推广和普及,促进网络人才的成长,提高宁波市信息技术的整体水平;
3、团结、联合、组织宁波市内高端信息与网络技术工作者开展积极有益的学术交流、研究、开发、咨询、培训等活动,将服务贯穿于宁波IT产业链的各个环节;
4、坚持以学术为主导,以信息与网络技术为中心,为宁波市IT行业的高级专业人士提供一个学术和信息的交流平台。
第五条网络专委会的工作任务包括:
1、开展学术交流,组织学术研究与考察,推荐优秀论文,活跃学术思想,提高学术水平,推广学术成果,为经济建设服务;
2、开展继续教育工作,组织技术培训,提高技术业务素质和水平;
3、广泛开展技术咨询、技术创新、技术论证等服务;
4、承办上级部门委托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二章 会员及组织机构
第六条网络专委会的重大决定由专委会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条网络专委会会员统称为委员;内设执行委员会(执委会)。执委会是专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和决策机构,负责专委会各项活动的组织及委员的审核推荐等工作,确定提交专委会大会表决的议题。
第八条网络专委会委员由业内资深人士、高级专家和高级IT管理人员等经过相应程序产生。被提名委员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对本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IT相关人员;
2、一定规模信息中心、网络中心、技术中心的主任、总工、技术总监;
3、信誉良好的、具有一定规模的IT企业负责人、总工、技术总监;
4、信息技术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和技术骨干;
5、具有一定活动能力的技术专家;
6、IT相关、具有一定影响力人士。
第九条网络专委会有关人选在充分协商基础上选举产生。
第十条成为网络专委会委员,须本人填写入会申请表,同意宁波市计算机学会章程和网络专委会工作条例,并由至少二位委员提名、推荐,经执委会讨论、核准通过,并推荐提交专委会会议表决通过,成为委员。所有网络专委会委员自动成为宁波市计算机学会会员,享受相应权利并履行相应义务。
第十一条网络专委会可以根据工作发展需要选任特邀委员和增设秘书长。经执委会同意,由主任委员聘任。
第十二条主任委员候选人由网络专委会与学会协商产生,专委会选举通过,宁波市计算机学会理事会任命。
第十三条副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名,专委会选举通过;报学会备案。
第十四条执委会委员由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提名,经专委会表决通过。
第十五条专委会的换届改选,与学会换届同步,在学会换届一年内完成改选。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网络专委会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1、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宁波市计算机学会和专委会的活动;
3、对专委会工作的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4、提名和推荐专委会委员;
5、提名取消专委会委员的资格;
6、获得专委会服务的优先权;
7、有退出专委会的自由。
第十七条网络专委会委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计算机学会章程和专委会工作条例,执行专委会决议,维护专委会的声誉和权益;
2、积极参加专委会组织的活动,完成专委会委托的工作;
3、关心专委会工作,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八条网络专委会委员退会应通知专委会,已交纳的会费不予退还。一般情况下,一年不参加专委会活动的委员,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九条网络专委会委员如有严重违反计算机学会的章程和网络专委会工作条例的行为,经专委会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经费及管理
第二十条网络专委会是非营利性组织,经费来源主要是:
1、会费收入;
2、政府部门的资助和企业、团体、个人的赞助;
3、其他如培训、咨询等合法收入。
第二十一条会费采取按规定缴纳方式,团体加入每年至少1000元,个人每年至少200元。
第二十二条鼓励专委会成员提供各种形式的赞助和支持。
第二十三条网络专委会的经费主要用于专委会或学会主办的各项学术活动,专委会日常对外联络与办公支出等。
第二十四条网络专业委员会经费由宁波市计算机学会财务部门代管,单独立帐、专款专用,实行学会和专委会双重监督,定期公开。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工作条例经网络技术专业委员会表决通过并报宁波市计算机学会审批通过后生效,由执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工作条例根据学会章程和专委会组织通则编写,在具体条款上如有冲突,则以学会章程和专委会组织通则为准。